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816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乙節,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在案。
二、本院審查上開案卷後,已查明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9,456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9,45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