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六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十一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號住處,竊取告訴人即其父甲○○所有之挖土機鐵製齒輪一個,得手後持往南投縣○里鎮○○路○○○號臺甲廢棄回收場變賣時,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所涉犯之親屬間竊盜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當庭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則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一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一一頁)。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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