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並非五年以上重罪,又就諭知被告具保時,應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與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尤應避免刻意提高保證金額,致被告無力繳納,而以「無保虞逃」作為羈押之理由;另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判決在案,伏祈庭上念及被告父親中風,母親罹患糖尿病等情狀實屬可憫,准予以適當之保證金代替羈押,俟被告返家安置雙親妥當後再入監執行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一四號、第五四七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本院訊問被告後,依其自白、卷證資料,認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以羈押,裁定自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羈押在案。
㈡惟本院之所以羈押被告,與被告所犯是否重罪無涉,被告所
述容有誤會。又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交保候傳,被告亦無從覓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另被告前已依相同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裁定駁回聲請,有該裁定一份附卷可憑。聲請人雖復以前開理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所陳稱其父親中風、母親罹患糖尿病,須交保回家安置雙親等情,即便屬實,然係被告個人家庭因素,尚難成理,且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而本院就被告所涉上述施用毒品案件部分,已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一年一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在案,惟本案仍有上訴之可能,故尚有保全審判進行之必要,本院認非以對被告羈押之方式不能達其目的,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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