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三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繼經同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三О八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三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三О八號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