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九十六年度促字第二一九四三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