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026號債權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務人 沈錦 城債務人沈 錦堂 債務人 沈錦榮
一、債務人 沈錦堂 、沈錦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沈彭鳳英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沈錦城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0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錦城、沈│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收│││291665│錦堂、沈錦│01月24日起││利息│││元│榮││││└──┴───┴─────┴──────┴──────┴───────┘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錦城、沈│自民國107年│至107年8月23│按年息0.35%計│││291665│錦堂、沈錦│02月24日起│日止│算之違約金│││元│榮│││││││├──────┼──────┼───────┤││││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計算│││││08月24日起││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