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債務人 黃其郎 代理人 劉鑫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表明合法代理之委任狀。
2.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6年5月至108年4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是否有子女可扶養?所有扶養者人數、姓名?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之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5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4.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配偶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6.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7.陳明債務人自106年1月起迄今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加班費、津貼、年終獎金等)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9.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
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
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12.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13.提出最近1年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說明
自106年1月起迄今是否領有商業保險之保險給付?若有,數額若干?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及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相關內容。
14.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執行結果為何?是否已終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