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宜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枝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