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宜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枝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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