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張孟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奉居 發支付命令(10
0年度司促字第3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8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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