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5號
原   告  王榮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進發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萬
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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