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上午拾時拾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