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昶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求為緩刑之宣告,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並為不受理之諭知,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公共危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