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蒨儀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