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9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