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蔡明賢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