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陸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萬伍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