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明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明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徐明章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