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 石天來 代理人 石承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