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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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嘉寶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