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游君毅
莊甘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被告 張振勳
林麗鳳 張棨貿 張棨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黃筠雅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