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物價調整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聖騏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繼如 被告磐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秉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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