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瓏山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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