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00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所為100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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