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4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告 徐維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7,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