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潘快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