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潘快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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