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尚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惟明知其尚積欠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未繳納,竟任意將其所有之車輛處分予他人,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犯罪所生損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三、末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56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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