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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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告 羅玉婷 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2,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980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聲請對原告於被繼承人 羅濟宗 之遺產價值範圍即新臺幣(下同)702,000元內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