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四九號),經本院三重簡易庭認為不宜,移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本件業據告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該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