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啟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37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啟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78
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210公克)為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江啟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2年1
月30日晚間1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為警執行搜索,於另案被告 郭芷婷 攜帶之皮包內,查獲被告所有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210公克),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是該扣案之白色粉末為違禁物海洛因,應堪認定。
㈡又本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所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包,係被告江啟煌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毒偵字第46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然被告前於102年1月30日下午4、5時許,因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本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應為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㈢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該等粉末所用之殘渣袋1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費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