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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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730號債權人 張約裕 債權人 張鄭麗修 債權人 張家禎 債權人 李玉泉 債權人 李黃寶琴 債權人 巫徐玉春 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法定代理人李音緣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約裕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鄭麗修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玉泉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黃寶琴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徐玉春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禎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