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蕭朝翔 被告 鍾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法官陳俞璇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