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574號
原   告  李其諺
訴訟代理人  楊雅玲
被   告  張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9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關,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01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 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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