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9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談璘
被 告 楊金翰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9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4時46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899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8,899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30日駕駛RAS1119號車在台北市環快
往南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TA7283號車,經原告理賠等情
,已經原告提出行照、毀損照片、發票,與本院調閱之交通
事故現場圖及車損照片,審查相符,可以認定,經扣除零件
折舊,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工資新台幣20,413元,零件新
台幣18,486元),並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