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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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來於即鍾陳來 於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0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