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黃健治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茲有下列欠缺應予補正:
(一)起訴狀上被告 翁錦魁 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翁 蘇翠霞 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林維倩 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辜顯榮 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載明,另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亦未載明,均應具狀補正之。
(二)表明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請查報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起訴既有上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依前揭說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或補繳裁判費,或補正有不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鄭怡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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