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 唐湘吟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徐于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德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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