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30號上訴人 林文中
蔡孟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怡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內容,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