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告 林聖修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陳昱伶 彭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另以108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5,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1萬8,424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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