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7號原告 尹愚
黎璋蓓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政平臺北市北投健康管理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尹愚、黎璋蓓分別向被告2人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577,228元及2,000,000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5,577,228元(計算式:3,577,228元+2,000,000元=5,577,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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