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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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告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連溪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可筠 律師 邱筠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品穎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