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
被 告 如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燦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十二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