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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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峯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瑞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