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泉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泉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泉雄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1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黃泉雄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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