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英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英傑於民國100年9月19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段92-3號 屈臣氏 店內,看見告訴人A女(卷內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背影,乃上前拍拍告訴人之左肩欲搭訕,告訴人轉頭後發現被告即為日前對其為強制猥褻之人(所涉強制猥褻部分,另行審結),隨即大喊「變態!」,並持雨傘拍打被告,被告轉身欲逃跑,惟告訴人隨即拉住被告並請店員報警,嗣雙方互相拉扯並發生口角,告訴人以腳踹踢被告後,被告不甘被踹,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告訴人左背部接近肩膀處,復將告訴人推倒在地,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肩部挫傷之傷害。因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盧英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