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原名: 毛碧 .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TA0000000、60-ZD0000000號)、96年8月24日(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BD0000000、60-TA0000000、60-TA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20日之期間乃法定不變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自民國93年9月7日起至97年5月6日間係設籍於臺中縣○○鄉○○路○○○巷3之
6號,有受處分人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3、4、5所示原處分機關於96年8月17日所為之中監違字第裁60-TA0000000、60-ZD0000000號裁決書、96年8月24日所為之中監違字第裁60-BD0000000號裁決書,係分別於96年8月21日、96年9月3日寄存送達於受處分人戶籍地之郵政機關即霧峰郵局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35、37頁);另如附表編號1、2所示原處分機關於96年8月24日所為之中監違字第裁60-TA0000000、60-TA0000000號裁決書,則於96年8月27日送達受處分人上開住所地,並由受處分人之同居人即其配偶 蘇文成 收受等情,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上開送達證書2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31頁),足徵該裁決書業均已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前開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前揭說明,其20日之提起異議期間應分別自96年8月22日、96年9月4日、96年8月28日起算之20日內提出始為適法,然受處分人卻遲至99年1月8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狀,有聲明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蓋用之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頁),是受處分人聲明異議顯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從而,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受處分人逾期始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裁決│裁決書編號│舉發單│違規│違規事實│裁罰│案號│││日期││編號│時間││金額││││├─────┼───┼───┼────┤(新│││││送達日期│舉發機│違規│違規法條│臺幣)││││││關│地點││││├──┼───┼─────┼───┼───┼────┼───┼──┤│1│96年8│中監違字第│東警交│91年10│駕車行經│5,400│99年│││月24日│裁60-TA009│字第TA│月26日│有燈光號│元│度交││││0797號│009079│13時7│誌管制之││聲字│││││7號│分│交叉路口││第78│││││││闖紅燈││7號│││├─────┼───┼───┼────┤│││││96年8月27│臺東縣│臺東市○道路交通││││││日│警察局│中興路│管理處罰│││││││交通隊│與傳廣│條例第53││││││││路口│條第1項││││││││││││├──┼───┼─────┼───┼───┼────┼───┼──┤│2│96年8│中監違字第│東警交│91年10│駕車行經│5,400│99年│││月24日│裁60-TA009│字第TA│月26日│有燈光號│元│度交││││0809號│009080│11時40│誌管制之││聲字│││││9號│分│交叉路口││第78│││││││闖紅燈││8號│││├─────┼───┼───┼────┤│││││96年8月27│臺東縣│臺東市○道路交通││││││日│警察局│中興路│管理處罰│││││││交通隊│與傳廣│條例第53││││││││路口│條第1項││││││││││││├──┼───┼─────┼───┼───┼────┼───┼──┤│3│96年8│中監違字第│東警交│91年9│不遵守道│1,800│99年│││月17日│裁60-TA008│字第TA│月15日│路交通號│元│度交││││6717號│008671│16時14│誌之指示││聲字│││││7號│分│││第78│││││││││9號│││├─────┼───┼───┼────┤│││││96年8月21│臺東縣│臺東市○道路交通││││││日│警察局│新生路│管理處罰│││││││交通隊│與中山│條例第60││││││││路口│條第2項│││││││││第3款│││├──┼───┼─────┼───┼───┼────┼───┼──┤│4│96年8│中監違字第│公警局│91年10│在高速公│6,000│99年│││月17日│裁60-ZD029│交字第│月21日│路超速行│元│度交││││7411號│ZD0297│12時48│駛││聲字│││││411號│分│││第79│││││││││0號│││├─────┼───┼───┼────┤│││││96年8月21│國道公│國道一│道路交通││││││日│路警察│號南下│管理處罰│││││││局第四│255公│條例第33│││││││警察隊│里│條第1項││││││││││││├──┼───┼─────┼───┼───┼────┼───┼──┤│5│96年8│中監違字第│高市警│91年10│駕駛人行│2,400│99年│││月24日│裁60-BD108│交相字│月10日│車速度,│元│度交││││0251號│第BD10│1時56│超過規定││聲字│││││80251│分│之最高時││第79│││││號││速20公里││1號│││││││以上│││││├─────┼───┼───┼────┤│││││96年9月3日│高雄市○道路交通│││││││政府警│中山路│管理處罰│││││││察局交│與民生│條例第40│││││││通警察│路口│條│││││││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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