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祈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件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祈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祈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件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聲請書僅為略載,詳如下述),於民國99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祈榮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0月14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7年11月24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1日以97年度訴字第40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5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以98年度台上字第1853判決上訴駁回,而於98年4月9日判決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18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6月17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7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6月17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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