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文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文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文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6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04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上開㈠至㈡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㈢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10月(聲請書誤植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受刑人於97年7月25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3年12月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1月8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