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債務人甲○○自民國97年7月29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此有司法院消債事件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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