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和解筆錄原告 施宏一 原告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被告 鄭益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就本院105年交易字35號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彭馨儀書記官彭秀玉通譯林哲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施宏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高淑芬被告鄭益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施宏一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前給付貳萬元,另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前給付貳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金額被告應匯入原告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高淑芬。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施宏一法定代理人高淑芬被告鄭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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